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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消防總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消防局:
近年來,超大城市綜合體在各地不斷涌現,并呈迅猛發展勢頭。此類建筑功能復雜、占地面積大、火災荷載高、人員數量多,發生火災后,火災蔓延速度快、人員疏散逃生難、滅火救援難度大,極易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為切實加強超大城市綜合體消防安全工作,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現就總建筑面積大于10萬平方米(含本數,不包括住宅和寫字樓部分的建筑面積),集購物、旅店、展覽、餐飲、文娛、交通樞紐等兩種或兩種以上功能于一體的超大城市綜合體消防安全工作提出以下指導意見(總建筑面積小于10萬平方米的城市綜合體參照執行)。
一、加強消防安全源頭
(一)強化部門聯合監管。各公安消防總隊、支隊在當地政府領導下,就超大城市綜合體立項、選址、審批等環節,提出加強消防安全工作的建議和措施,充分考慮建筑防火、消防設施以及滅火救援等消防安全綜合因素;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在規劃建設初期合理確定超大城市綜合體的布局、體量、功能,配套建設市政消火栓、消防車道等基礎設施。要根據本地城市綜合體建設和發展實際,推動出臺更加嚴格的地方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和技術標準,有針對性地提高建筑消防安全設防等級。
(二)嚴格消防審批規程。要嚴格按照消防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監督檢查,嚴格專家評審范圍,嚴禁超范圍運用專家評審規避國家標準規定;對于適用專家評審的項目,評審意見中嚴禁采用管理類措施替代建筑防火技術要求。要依法加強對超大城市綜合體室內裝修工程的消防審批,裝修工程的消防設計除應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要求外,還應符合原有特殊消防設計及相關針對性技術措施要求。
(三)提高有頂步行街設防等級。對于利用建筑內部有頂棚的步行街進行安全疏散的超大城市綜合體,其步行街兩端出口之間的距離不應大于300米,步行街兩側的主力店應采用防火墻與步行街之間進行分隔,連通步行街的開口部位寬度不應大于9米,主力店應設置獨立的疏散設施,不允許借用連通步行街的開口。步行街首層與地下層之間不應設置中庭、自動扶梯等上下連通的開口。步行街、中庭等共享空間設置的自動排煙窗,應具有與自動報警系統聯動和手動控制開啟的功能,并宜能依靠自身重力下滑開啟。
(四)嚴格防火分隔措施。嚴禁使用側向或水平封閉式及折疊提升式防火卷簾,防火卷簾應當具備火災時依靠自重下降自動封閉開口的功能。建筑外墻設置外裝飾面或幕墻時,其空腔部位應在每層樓板處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電影院與其他區域應有完整的防火分隔并應設有獨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餐飲場所食品加工區的明火部位應靠外墻設置,并應與其他部位進行防火分隔。商業營業廳每層的附屬庫房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小時的防火隔墻和甲級防火門與其他部位進行分隔。
(五)充分考慮滅火救援需求。在消防設計中應結合滅火救援實際需要設置滅火救援窗,滅火救援窗應直通建筑內的公共區域或走道;在設置機械排煙設施的同時,在建筑外墻上仍需設置一定數量用于排除火災煙熱的固定窗;鼓勵面積較大的地下商業建筑設置有利于人員疏散和滅火救援的下沉式廣場。
二、嚴格實施消防監督管理
(六)推動加強行業管理。要與規劃、建設、文化、旅游、商務、體育、交通等超大城市綜合體相關管理部門建立健全會商研判、聯合檢查、情況通報等機制,推動落實部門管理職責,加強超大城市綜合體消防檢查,推廣標準化、規范化消防管理。推動相關部門依據相關標準、規定,采取有力措施,加強超大城市綜合體消防安全風險管控。
(七)督促落實特殊防范措施。對經過專家評審并投入使用的超大城市綜合體,要逐條梳理其特殊消防設計及相關針對性技術措施,將其整理為檢查要點,存檔備查,并列入消防監督人員工作移交內容。對超大城市綜合體進行監督抽查時,應將特殊消防設計及相關針對性技術措施作為重點抽查內容,發現未按要求落實的,堅決嚴肅依法查處。
(八)督促落實重點管控措施。超大城市綜合體內各區域管理部門,必須與消防控制室建立暢通的信息聯系,確保一旦發生火警,能夠及時確認、處置和組織疏散。有頂棚的步行街、中庭應僅供人員通行,嚴禁設置店鋪攤位、游樂設施及堆放可燃物,滅火救援窗嚴禁被遮擋,標識應明顯。餐飲場所嚴禁使用液化石油氣,設置在地下的餐飲場所嚴禁使用燃氣。餐飲場所使用可燃氣體作燃料時,可燃氣體燃料必須采用管道供氣,其排油煙罩及烹飪部位應設置能聯動自動切斷燃料輸送管道的自動滅火裝置。建筑內的敞開式食品加工區必須采用電加熱設施,嚴禁在用餐場所使用明火,廚房的油煙管道應當定期進行清洗。建筑內商場市場營業結束后,要積極采取降落防火卷簾等措施降低火災風險。建筑內各經營主體營業時間不一致時,應采取確保各場所人員安全疏散的措施。具有電氣火災危險的場所應設置電氣火災監控系統。有條件的地區應將超大城市綜合體納入城市消防物聯網遠程監控系統,強化對其消防設施運行管理情況的動態監測。
(九)加大監督執法力度。要依法履行消防監督管理職責,采取全面檢查與局部檢查、監督執法與技術服務相結合等方式,加強對超大城市綜合體的監督抽查,對發現的火災隱患,及時下達法律文書督促整改,并依法實施處罰。構成重大火災隱患的,提請政府掛牌督辦,督促落實整改責任、方案、資金以及整改期間的火災防范措施。
三、落實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責任
(十)落實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責任。超大城市綜合體的產權單位、委托管理單位以及各經營主體、使用單位要分別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設立消防安全工作歸口管理部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逐級明確消防安全管理職責。超大城市綜合體的產權單位或委托管理單位要牽頭建立統一的消防安全管理組織,每月至少召開1次消防工作例會,處理消防安全重大問題,研究部署消防安全工作,每次會議要形成會議紀要。超大城市綜合體應依照有關規定書面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原則上應由產權單位或委托管理單位統一管理。超大城市綜合體應嚴格落實消防安全“戶籍化”管理,定期向公安消防部門報告備案消防安全責任人及管理人履職、消防安全評估、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情況。
(十一)加強防火巡查檢查。超大城市綜合體的產權單位、委托管理單位以及各經營主體、使用單位每季度要組織開展消防聯合檢查,定期開展防火檢查(各崗位每天1次、各部門每周1次、各單位每月1次),每2小時組織開展防火巡查。防火巡查和檢查應如實填寫巡查和檢查記錄,及時糾正消防違法違章行為,對不能當場整改的火災隱患應逐級報告,整改后應進行復查,巡查檢查人員、復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在記錄上簽名。
同時,要充分利用建筑內部設置的視頻監控系統,每2小時對建筑內進行1次視頻巡查。超大城市綜合體的特殊消防設計及相關針對性技術措施,要作為防火巡查、檢查的重點內容。
(十二)加強消防設施管理維護。超大城市綜合體產權單位、委托管理單位以及各經營主體、使用單位,應按照職責分工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每年對建筑消防安全情況進行評估,定期對建筑消防設施進行檢測維護,并在醒目位置張貼年度檢測合格標識。設有自動排煙窗的建筑應每月對其聯動開啟功能進行全數測試。設有多個消防控制室的建筑,各消防控制室應建立可靠、快捷的聯系機制。鼓勵聘用注冊消防工程師,加強單位消防安全管理的技術保障力量。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員應取得國家職業資格持證上崗。
四、提升單位自防自救能力
(十三)加強公眾消防宣傳。超大城市綜合體應在公共區域利用圖文、音視頻媒體等形式廣泛開展消防安全宣傳,重點提示該場所火災危險性、安全疏散路線、滅火器材位置和使用方法,消防設施器材應設置醒目的圖文提示標識。確認發生火災后,建筑內電影院、娛樂場所、賓館飯店等區域的電子屏幕、電視以及樓宇電視、廣告屏幕的畫面、音響,應能切換到火災提示模式,引導人員快速疏散。
(十四)強化單位消防培訓。超大城市綜合體產權單位、委托管理單位以及各經營主體、使用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應參加當地公安消防部門組織的集中培訓,并登記備案。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員應定期接受培訓,重點學習建筑消防設施操作及火災應急處置等內容。單位員工在入職、轉崗等時間節點以及每半年必須參加消防知識培訓,掌握場所火災危險性,會報火警、會撲救初起火災、會組織逃生和自救。
(十五)建設微型消防站。超大城市綜合體應當提高微型消防站建設標準和要求,設置滿足需要的專(兼)職消防隊員,配備戰斗服、防毒防煙面具、滅火器具等裝備器材,組織開展經常性實戰訓練,主動聯系轄區消防中隊開展業務強化訓練。組織發動員工、安保人員作為兼職消防隊員,分層、分區域設立最小滅火單元,建立應急通訊聯絡機制,確保任何位置發生火情,3分鐘內有力量組織撲救。微型消防站應至少每季度開展1次消防演練,提高撲救初起火災能力。
(十六)制定預案并組織演練。超大城市綜合體產權單位、委托管理單位應制定整棟建筑的滅火應急疏散預案,主動與轄區消防中隊聯系,每年至少開展1次聯合消防演練。各經營主體、使用單位應針對營業和非營業時段分別制定應急疏散預案,分區、分層細化優化疏散路線,明確各防火分區或樓層的應急疏散引導員,每半年至少組織開展1次演練。
五、扎實做好滅火應急救援準備。
(十七)加強熟悉演練。各公安消防總隊、支隊要組織有關專家對轄區超大城市綜合體進行滅火救援風險評估,組織消防官兵開展調查摸底與熟悉演練,使官兵熟練掌握建筑結構、功能布局、防火分區、重點部位、疏散路線、消防設施等,修訂完善滅火救援預案。要與單位員工共同形成戰時滅火救援、人員疏散、設備保障和醫療后勤等工作小組,定期開展演練。總隊、支隊每年要組織所屬部隊與社會聯動力量聯合開展實地實裝演練,提高協同處置能力。
(十八)開展實戰訓練。各公安消防總隊、支隊要強化指揮員培訓,建立完善指揮員能力考評體系,提高專業指揮水平。要針對超大城市綜合體建筑火災特點,充分利用建筑和模擬訓練設施開展實戰化訓練,提高官兵高溫濃煙適應、精準偵察判斷、快速救人滅火、有效設防堵截、破拆排煙散熱、班組協同內攻、無線組網通信等能力。要加強滅火救援技戰術研究,制定超大城市綜合體建筑火災處置指揮規程,明確力量編成、內攻時機、固定設施應用、排煙散熱、陣地設置、緊急避險等程序和要求。
(十九)強化戰勤保障。各公安消防總隊、支隊要加強大流量、大功率滅火、排煙、破拆、供水、高噴等特種消防車輛裝備配備,加大高性能空氣呼吸器等個人防護裝備以及單兵三維追蹤定位系統、偵察與滅火機器人等先進技術裝備研發配備,并根據實際需求加快推進大型工程機械配備,積極探索組建大跨度大空間建筑火災撲救專業隊伍,提高攻堅打贏能力。
(二十)提升綜合應急處置能力。各公安消防總隊、支隊要建立完善與超大城市綜合體、相關應急部門、技術專家和專業力量的聯勤聯動機制,全面掌握轄區大型工程機械設備和應急物資儲備情況,確保戰時調集及時、保障到位。一旦發生險情,要提高火警調派等級,加強第一出動,按作戰編成一次性調足滅火救援力量,全勤指揮部要遂行作戰,參戰官兵要準備把握戰機,科學施救,安全高效處置,切實做到“滅早、滅小、滅初期”。